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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专栏】自家门口私装监控,是否构成隐私侵权?

2026年08月12日 13:32
 

基本案情

陆某与汪某系同一单元对门邻居,日常居住往来密切。为保障自家入户安全、防范入户盗窃等风险,陆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一台可遥控旋转、实时录像的智能监控摄像头。该摄像头拍摄角度可自由调节,监控范围不仅覆盖陆某自家门口区域,还可完整拍摄楼层公共过道、电梯出入口,以及汪某家入户门全域区域。摄像头可24小时不间断录制,能够清晰记录汪某及其家人的出入时间、出行规律、访客往来、人员作息等日常私密生活信息。汪某发现后,认为自家全家的日常活动完全处于对方监控之下,私人生活安宁被持续侵扰,多次与陆某沟通,要求拆除摄像头或调整拍摄范围、屏蔽自家门口区域,陆某以“设备安装在自家门口、仅用于自家安防、属于合法维权”为由拒绝整改。

双方协商、物业调解均无果,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陆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,请求法院判令陆某拆除涉案监控设备。

亮点解读

1. 邻居门口活动属于法律隐私保护范畴。

私人生活安宁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。对门住户门口关联的通行区域虽为公共区域,但住户人员进出情况、出行规律、访客信息等内容,与个人生活习惯、人身及财产安全密切相关,属于个人隐私,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行为人即便出于自我防护目的安装摄像头,其权利行使也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内,不得妨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
2. 私装监控超出合理安防边界可能构成侵权。

公民为保障自身人身、财产安全,可在自家门口合理安装安防设备,合法的自我保护行为法律予以认可。但权利行使存在边界,安防设备的使用不得侵扰他人合法权益。本案中陆某的摄像头可全方位监控邻居入户门区域,属于主动、持续性刺探、收集他人私密生活信息,已超出必要、合理的安防范围,不属于合法维权。

3. 邻里权益需遵循容忍限度与公平原则。

邻里之间行使权利,应当遵循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准则。个人在维护自身安全权益的同时,不得侵害相邻方合法权益。即便安装监控设备目的正当,若监控范围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且无合法依据,即属于权利行使超限。确有安防安装需求的住户,应提前与周边邻里沟通协商、征得同意,合理调整设备位置与拍摄角度,规避监控他人私密活动区域,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,充分尊重邻里的隐私权与生活安宁权。

最终法院判决陆某立即拆除案涉入户门监控摄像头,停止对汪某隐私权的侵害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: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
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: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
(一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

(二)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

(三)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

(四)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;

(五)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

(六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: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
供稿:普法与依法治理科

终审:王宏伟

复审:王 强